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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的通知

  • 分类: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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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4-01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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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3月24日,环保部印发了《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并在环保部网站上进行了公布。通知共十二条,全文如下: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5]43号 关于印发《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环保系统领导

关于印发《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的通知

【概要描述】3月24日,环保部印发了《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并在环保部网站上进行了公布。通知共十二条,全文如下: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5]43号 关于印发《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环保系统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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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环保部印发了《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并在环保部网站上进行了公布。通知共十二条,全文如下: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5]43号

 

关于印发《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插手环评审批或者开办公司承揽环评项目,根据有关廉政制度规定及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我部制定了《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并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5年3月24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3月24日印发

 

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插手环评审批,或者开办公司承揽环评项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保系统行政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当于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亲属指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环评审批,包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开展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环评资质审批。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违反规定插手环评审批,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环评审批、技术评估部门人员或者有关负责同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环评审批或者干扰正常的环境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及其亲属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要求有关部门或者人员降低建设项目环评类别、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评文件;

 

(二)为建设单位指定或者推荐从事环评、验收调查工作的技术咨询机构;

 

(三)通过暗示、默许、同意或者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违反审批程序;

 

(四)通过说情、批示、打招呼、强令等形式影响、干预有关单位和人员,降低审批、验收或者资质标准;

 

(五)开办公司或者参股承揽环评项目;

 

(六)其他违反规定插手环评审批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把关,健全集体决策的工作机制,减少自由裁量权,确保环评审批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杜绝违法违规审批行为,有效防范任何形式插手审批行为对审批决策的影响。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环评审批的监督管理,发现或者接到检举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插手环评审批的违纪违法行为或者线索,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部门纪检监察机构。

 

发现涉及上级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插手环评审批,或者承揽环评项目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报告上级环保部门纪检监察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同志对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将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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